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各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建设、生产和研发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单位、工业控制系统应用单位、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和技术服务单位及从事信息网络管理、研究、使用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并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协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信息安全发展形势,引导和促进各单位信息安全建设工作,促进全市信息安全领域的健康发展;通过举办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加强信息安全领域的交流、协作,增强行业自律;协助主管部门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监管,保障和维护重庆市信息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安全,服务重庆市信息安全建设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本协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七号丹桂苑C栋一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本协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本协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行业间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交流、协助和自律,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监管;
(二)为我市各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开展信息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为行业、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我市信息安全事业(和产业)发展;
(四)举行信息安全学术会议,研讨信息安全存在的各类问题;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竞赛,推广普及信息安全知识;开展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制修订与应用推广,推动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建设;建立信息安全资源库,编制信息安全相关资料;举办信息安全产品(技术)展览,交流、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信息安全技术成果,评价信息系统(含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风险,开展相关信息安全服务、认证、评审活动;
(六)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息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技术服务,为司法活动提供信息技术证据的固定、恢复、提取、鉴别、认证等技术支持;
(七)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开展信息安全技术咨询活动,为社会提供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服务和信息安全技术服务,促进我市信息安全产业和市场的发展;
接受与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息安全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
(九)向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单位推荐协会的优秀论文、信息安全应用的新成果和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评选表彰信息安全领域优秀人才、机构,协助引进优秀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是在重庆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履行本协会会员义务,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申请加入本协会的,须在本市设立有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本协会不接纳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社团组织入会。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25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信息技术(或信息安全)教育、研究、生产(建设)、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无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处罚记录,无不良信誉记录。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协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相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推荐或本协会理事单位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单位简介,2.单位法人证书(照)复印件(签章),3.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文件(适用外地在渝机构),4.签章的入会申请表;
(三)经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匾(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经验交流会、展览会、专题报告会、技术培训以及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或应用推广等活动;
(四)优先从本协会取得技术成果转让、有价技术资料及出版物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评审鉴定本单位的技术成果;
(六)可要求本协会给予安全技术咨询和援助;
(七)对本协会工作及技术发展做出贡献者,协会可给予其奖励;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支持本协会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安全的资料。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分别给予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一)因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给协会声誉(形象)造成损害的;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各种活动,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给协会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严重失信,可能危害协会权益的;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刑事处罚或被确认为失信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记载其情况。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理事会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称号)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
(九) 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等事宜;
(十一)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选举产生办法,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改变或撤销理事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根据会员大会授权,在届中增选或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审议会费收取标准草案;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授予本协会荣誉职务和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情况特殊下,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或由理事会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临时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誉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信息安全领域、法律界及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选年龄28至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协会理事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第三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协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故申请辞去协会职务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与督促、指导各分支机构(专委会)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委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七)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秘书长,并于该秘书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审查批准新会员入会;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审议表决对会员的处分,审核确认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五)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监事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一致,期满可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履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据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条本协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缴纳标准实行阶梯制,由高到低递减,即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缴费标准单列;
会费标准的调整由理事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拟定议案,每届一个周期,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执行;
会费按年收取,每年一次,不得拖欠。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七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本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二条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会员2/3以上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七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2026年7月1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根据《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章程》和民政部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2003】95号)精神,特制定重庆市信息安全协会(简称: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一、标准:
(一)单位会员:一般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负责人(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每年6000元;
(二)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100元。
每年6月30日前入会的会员当年缴纳全年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会员当年缴纳50%会费。
二、缴纳办法:
(一)方式:
1、通过银行汇款,由协会秘书处出具收据;
2、直接到协会秘书处交会费并领收据。
(二) 收费时间
1、每年第一季度为统一缴纳会费时间,会员须在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每年4月1日以后入会的会员,入会后及时缴纳会费。
三、缴纳管理:
会员会费缴纳情况于每年12月通过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依据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会员自身是社会组织性质,且本协会与该社会组织互为会员的,本着对等原则,该会员不缴纳会费;
四、本办法经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